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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家銀行之每日限額與單筆交易額度規定不同,付款前先確認金融卡發卡銀行提供之每日限額與單筆交易額度。
2.以臺銀金融卡為例,單筆交易不得超過(含)10萬,若超過(含)10萬,建議拆為多張申購單訂購。另須注意每日限額為200萬,與實體ATM管道共用額度,如額度不足,請自行與金融卡發卡銀行聯繫,確認是否可以調高每日限額與單筆交易額度。
您所購買的產品是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一經您是先同意後始提供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您將無法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且不得辦理退換貨。
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
最終用戶授權協議
非專屬授權使用福爾摩沙二號/福爾摩沙五號衛星影像產品
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稱為「太空中心」)或其授權經銷商提供「福爾摩沙二號/福爾摩沙五號」衛星影像產品給最終用戶,即視為最終用戶接受並同意遵守本最終用戶授權協議(以下稱為「本協議」)之規範。
前言:
最終用戶有下列任一行為時,即視為接受並同意遵守本用戶授權協議: (a) 全部或部份接受產品之報價; (b)產品開封; (c) 於任一電腦或裝置下載及或安裝及或操作產品; (d)支付部份或全部產品價金; (e) 提供任何衍生產品; (f) 毀損或破壞產品; (g) 收到產品超過7天。
第1條 定義
最終用戶:指任何個人、或合法商業組織,包含其居住國家的辦公室及分公司、或是政府部門,接受產品並同意本協議者。若產品供給對象為政府部門(民政機構、公共部門等),除有太空中心事前之書面同意,最終用戶授權僅適用於同一地址之相同部門。
太空中心: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之組織。
產品:指太空中心或其授權經銷商提供最終用戶之福爾摩沙二號及或福爾摩沙五號衛星影像產品。
加值產品:指任何由最終用戶利用技術處理及或其他資料發展之產物,其包含產品影像資料並致產品內容有極大修改者。儘管有上開定義,仍有以下例外情形,任何源自產品所產生之數值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或數值地形模型 (Digital Terrain Model) 或數值地表模型(Digital Surface Model)(以任何形式,例如數據庫)均視為加值產品。
衍生產品:指任何由最終用戶自產品發展之衍生產物或資訊,其不包含來自產品及或加值產品的任何影像資料,且無法自產品及或加值產品之影像資料予以逆轉及解開。儘管有上開定義,仍有以下例外情形,任何源自產品所產生之數值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或數值地形模型 (Digital Terrain Model) 或數值地表模型(Digital Surface Model)(以任何形式,例如數據庫),均不屬於衍生產品。
摘錄圖:指由一幅產品或一幅加值產品之摘錄資料,可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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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一幅不超過1024 x 1024 像素的摘錄圖,或 |
(b) | 若是太空中心提供產品產製預覽檔,其子樣品為產品原始影像縮小比例:黑白16:1,彩色8:1 |
第2條 授權
2.1 許可使用 太空中心授與最終用戶受限制、非專屬且不可轉讓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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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據本協議第2.1(b)至2.1(i)條之許可使用規範使用,視其需要將產品安裝於其廠區內之個人電腦,包含內部資訊網路(不包括網際網路,本協議第2.1(g)條為例外情形); |
(b) | 依據本協議第2.1(a)條安裝產品及存檔與備份之目的,複製最多10份拷貝; |
(c) | 產品僅供其內部需求使用; |
(d) | 可變更或修改產品以產製加值產品及或衍生產品; |
(e) | 加值產品僅供其內部需求使用; |
(f) | 向代表最終用戶使用之承包商及顧問提供太空中心交付之產品及或任何加值產品(不包含太空中心提供3D產品及其相關加值產品),此承包商和顧問需事先書面同意(I)受適用於最終用戶相同使用限制之約束,及(II)於完成其合約或諮詢業務時,應返還產品及加值產品與最終用戶,並不得保留任何備份。太空中心提供之3D產品及其相關加值產品未得太空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將其提供任何第三方; |
(g) | 於一個網際網路網站,以其相容影像格式發佈一幅摘錄圖(不包含相關中斷資料),並依本協議第3.3條顯著標示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歸屬。此摘錄圖之展示係僅限用於最終用戶的推廣目的,任何情形下,均不允許下載摘錄圖,且不允許第三方訪問讀取產品或加值產品檔案,亦不得將摘錄圖分發、出售、轉讓、處分、租借、出租、轉授權或移轉他人。 |
(h) | 列印一幅摘錄圖,其發送僅限使用於推廣目的,該列印資料應依本協議第3.3條顯著標示智慧財產權所屬; |
(i) | 可自由使用及分發衍生產品。 |
本協議第2.1條未明示授予最終用戶的一切權利,均歸屬於太空中心所有。
2.2 禁止使用 最終用戶認可並同意產品的所有權屬於太空中心所有,其包含太空中心之智慧財產權,係以保密方式提供給最終用戶。 最終用戶不得,且保證其依據本協議第2.1(f)條聘用之任何承包商或顧問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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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分發、出售、轉讓、租借、出租、轉授權或移轉任何產品或加值產品; |
(b) | 變更或移除產品上任何版權告示或所有權說明; |
(c) | 使用產品或摘錄圖於競爭分析(例如基準化分析);或 |
(d) | 從事非本協議第2.1條明示許可使用之其他任何行為。 |
2.3 其他許可使用 2.3.1 教育學術許可使用 如最終用戶為中華民國教育部許可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及其聘任之教職人員與在校學生,除本協議第2.1條規定許可使用範圍外,太空中心同意授與該最終用戶非專屬、不可轉讓且受限制之許可,將產品及或加值產品用於學術研究及教育用途,本於非營利之目的,而得從事以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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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發表摘錄圖於論文、學術期刊、研究報告及或簡報,該摘錄圖應依本協議第3.3條顯著標示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所屬; |
(b) | 前述發表得以紙本或數位方式出版。 |
2.3.2 政府施政許可使用 如最終用戶為中華民國政府部門,除本協議第2.1條規定許可使用範圍外,太空中心同意授與該最終用戶非專屬、不可轉讓且受限制之許可,將產品及或加值產品用於政策研究及施政用途,本於非營利之目的,而得從事以下行為: |
|
(a) | 發表摘錄圖於施政報告、研究報告、簡報、期刊、報章、雜誌、電視媒體、網站,該摘錄圖應依本協議第3.3條顯著標示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所屬; |
(b) | 前述發表得以紙本或數位方式出版。 |
3. 智慧財產權
3.1 | 產品中包含的所有衛星影像資料所有權,均歸屬為太空中心所有。 |
3.2 | 產品受中華民國(台灣)著作權法及國際著作權等法律保障。 |
3.3 | 依據本協議第2.1及2.3條許可使用之產品、加值產品及或摘錄圖的展示及或列印,均應包含太空中心商標及顯著標示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所屬:「© (出版年份)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版權所有或 © (year of production) National Space Organization, NARLabs. All rights reserved.」。 |
4. 保證及責任
4.1 | 太空中心保證具有足夠的所有權依據本條款向最終用戶提供產品。 |
4.2 | 因產品複雜,太空中心不保證產品無缺陷、錯誤、瑕疵或遺漏,及產品的使用無錯誤、未受干擾、並且所有不符合項都將或可被修正。太空中心不保證產品滿足最終用戶的要求或期望,或切合最終用戶的預期目的。有關產品的銷售或使用上的適用性或適銷性,太空中心無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且不提供本協議第4.1及4.2條載明事項以外之保證。 太空中心直接交付的產品,若與訂購產品、或與訂購關注領域之適用技術規範有相當大的差異,或若是太空中心供應產品的媒介有瑕疵,經最終用戶證明並為太空中心所接受者,太空中心應在最終用戶返還有問題產品,包含其所有拷貝後,自行決定更換有問題產品或退還最終用戶己支付該產品的費用。 任何此類的訴求,應於太空中心交付產品7天內通知太空中心。超過此期間,視為產品符合規範,並且為最終用戶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接受。 |
4.3 | 在任何情形下,太空中心及為產品開發及或生產及或交付做出貢獻之任何人士均不對最終用戶的任何索賠、損害或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最終用戶因使用或未能使用產品所遭受任何直接或間接、補償性、附帶、特定、無形、懲罰性損害,且最終用戶不得提起此方面的法律訴訟。 太空中心及為產品開發及或生產及或交付做出貢獻之任何人士對於產品責任應負損害賠償總金額應不超過該最終用戶已支付太空中心直接引起該項損失或損害之產品的費用。 |
5. 一般條款
5.1 | 本協議適用於產品中固有中華民國(台灣)智慧財產權利的保護期。最終用戶如有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太空中心除有權於本協議或法律上,請求所有補償措施外,太空中心並得立即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最終用戶於此情形下,無權主張返還產品費用,且於本協議因最終用戶違約終止時,最終用戶應將所有產品及加值產品返還太空中心。 |
5.2 | 未得太空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最終用戶不得將本協議之部份或全部移轉。 |
5.3 | 如本協議任一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款仍適用。 |
5.4 | 本協議以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為準據法。若有涉訟,同意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為本協議所生一切糾紛的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